虚拟货币代码(只涨不跌,未来价值赶超比特币?一天翻千倍的“GCB币”)
虚拟货币代码(只涨不跌,未来价值赶超比特币?一天翻千倍的“GCB币”)
来源:方圆
(图片来源:摄图网)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区块链经济概念迅速走红网络,甚至已经走进寻常投资人的视野。
2008年11月1日,一位自称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人发表一篇文章《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 ,阐述了基于区块链技术、P2P网络技术、加密技术、时间戳技术等电子现金系统的构架理念,这标志着比特币理论的诞生。
两个月后理论步入实践,2009年1月3日,第一个序号为0的创世区块诞生;6天后的1月9日,出现序号为1的区块,并与序号为0的创世区块相连接形成链,这标志着“区块链”的诞生。
区块链大火的同时,也带火了虚拟货币的交易。比如,最为知名的虚拟货币,比特币的价格已经从2009年刚问世的0。1美元暴涨到现如今的5万多美元一枚,疯狂增长了几十万倍。
“一天翻千倍,一币一别墅”的“币圈”神话,让那些梦想着迅速暴富的人,对于“区块链”“虚拟货币”旗帜下的“投资事业”抱着极大的热情,尽管很多人可能压根儿就不知道区块链、虚拟货币、比特币到底是什么。
在“区块链”投资的热潮中,GCB币,一个号称既能增值又会繁殖的自由货币系统,“只涨不跌,未来价值赶超比特币”,一经产生,就吸引了许多投资客的目光。
横空出世的“GCB币”
(图片来源:摄图网)
2017年年初,一个名叫“天才全球付GCB”的项目“横空出世”。
根据该项目认证微信公众号介绍,“天才全球付GCB”由光彩事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发行,该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在深圳成立,法人代表吴继明。
“人人矿机,人人钱包,人人交易所,人人私人银行,人人都是股东。”这是全球付GCB项目的宣传口号。
据其创始人吴继明说,之所以开发全球付GCB项目,就是“响应党和国家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号召”,创办了全球付,一个支付平台;创办了全球购,一个消费增值平台;创办了全球汇,一个全球金融理财平台。
这三大产业链拥有最新优化的互联网算法技术、采用点对点区块链技术支持、安全的网络支付清算系统、数量恒定,每一枚都有唯一的编码,已经率先在全球完成开采并于开始在全球市场流通。
在GCB币的宣传广告中,吴继明首创的、全球领先的“区块链”技术,可享誉四个第一:“中国第一个、唯一的一个真正的虚拟货币发行系统”;“第一个由中国走向世界的国际大金融项目”;“第一个中国天才计算机科学家”;“第一个全球在时间、空间、速度等方面增长价值最大的虚拟货币”。
据该公司介绍称,GCB币是能增值又会繁殖的自由货币系统和虚拟货币,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金融工具。
不仅如此,该项目的虚拟货币可正式在全球购、全球付、全球汇三大板块中流通。
同时,在GCB币的宣讲会上,公司宣称与光彩集团合作有国资背景,GCB币将作为全球支付货币,只涨不跌,将来价值会超过比特币,升值空间巨大。
参加者需要以购买GCB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依靠着宣传,不少投资者将眼光放到了这个号称全球支付货币,具有高增值、全球支付清算、自由交易等功能的GCB币上。
“致富新途径”
广告天花乱坠,那么GCB币的实际收益情况如何呢?
王女士是一名GCB币的购买者。2016年4月,有一位朋友向王女士推荐了一款虚拟货币,叫作“GCB币”,这款虚拟货币刚开始发行的时候售价不到一美元,但以后可以涨到很高。
听了之后,王女士觉得这个GCB币不错,就投资了一些钱购买。购买GCB币需要邮箱注册,注册完成后,朋友就把账号和密码给王女士,王女士就可以通过手机登录。
每一个账户就是一个“矿机”,注册好账户之后,买了GCB币充值进矿机里,矿机就可以开始挖币了。
根据全球付公司推广规则,GCB币实行会员层级制度,会员通过上级推荐获得会员资格,会员账户称为“矿机”,下级会员通过向上级会员购买 GCB 币充值进矿机进行挖矿从而获得 GCB 币。
王女士的第一台“矿机”是V1矿机。开始,王女士一共向朋友买了15万元人民币的“GCB币”,朋友就把这笔钱给到“全球付”公司去“调币”出来,调币就是买币回来注册矿机的意思。朋友把这些币全部通过钱包转账的方式转账到王女士的账户钱包里,王女士再用这些币又注册成新的矿机。
前前后后王女士一共注册了20多台矿机。王女士记得,朋友帮她购买“GCB币”时,单价在0。7~1美金。
朋友还承诺,王女士矿机所产生出来的币,全部都用来给王女士做“对冲”,“对冲”就是把自己手头矿机所产生的“GCB币”转让出去,等交易平台上线后就可以兑现获利。
但平台上线日期却一拖再拖。开始说是5月1日,后来又说,7月1日交易就可上线,再后来又推到9月1日。等到2016年底,王女士的账户不能登录了。
由于此前王女士获利的钱又买了“GCB币”注册成了矿机,后来这些矿机因为平台无法登录,导致王女士前期投入的钱全都没有兑现,完全亏掉。
王女士是数十万GCB会员里的一员。
为了快速推广GCB币迅速达到集资的目的,光彩公司多次召开推广大会,称投资GCB币具有高回报率以及高安全性,同时,为了自控做高GCB币的升值利润,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光彩虚拟货币会员。
该平台发展下线会员实行双轨制模式,对会员的奖励设置了推荐奖、对碰奖、领导奖、层奖,会员收益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种。
其中主要为动态收益,比特币走势即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比如推荐奖,上线发展下线可以获得 10%的奖励,每个人都有自己固定的推荐码,下线激活账户需要输入上线的推荐码,系统将下线的业务量按照 10%提成计算给上线。
层奖即上线可以拿自己下线总业绩的 3%至 5%的奖金,最高可以拿到 9 层(矿机 V4) ,一般V1 最多拿三层,V2 最多拿五层,V3 最多拿七层。以上奖励提成,均以 GCB 币打入上线的账户。
套上了区块链的新外衣
“GCB奖金制度的本质是‘拉人头、发展下线’的典型传销模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倩告诉《方圆》记者。
首先,参加者通过认购所谓的虚拟货币GCB币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同时,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此外,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在王倩看来,这套典型的传销模式,此前在众筹、外汇、P2P等概念上屡见不鲜,在比特币火了之后,开始套上了区块链虚拟货币外衣。
2018年,由于投资者举报,GCB币公司主要负责人相继落网。
首先创立GCB币的是吴继明。吴继明于2014至2016年分别成立全球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全球付公司)、全球付(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全球付投资公司)、全球付区块链信用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全球付区块链公司)等公司。其间,吴继明自行开发虚拟货币GCB系统。
2016年1月,吴继明与胡涛(另案处理)合作以传销模式发行推广GCB币。
同年5 月,吴继明退出与胡涛的合作后,通过其名下的全球付公司继续推广GCB币。
2016年6月,黄晓发与吴继明成立百运全球购公司(法人为黄晓发之弟黄晓勇,实际控制人为黄晓发,吴继明以全球付投资公司入股并任监事,办公地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与全球付公司一起合作发行推广 GCB 币。
GCB币的传销团伙有七大层级,吴继明、黄晓发为第一层级,包括龙一清、林小明、向小良等在内的多人组成余下六个层级,等级分明,结构清晰。
黄晓发的全球购公司与吴继明的全球付公司一起合作发行推广GCB币。通过在酒店召开宣讲会等形式,要求参加者以购买GCB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龙一清通过在深圳等地宣讲,现场帮助注册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林小明、张云(另案处理)、赖小河(另案处理)等人。
其中,张云、赖小河为其助理,张云负责帮其收钱和转账,赖某河负责其支线客户的注册开户事宜。林小明直接或间接发展向小良等人。
根据其银行流水,有22人通过向林小明购买GCB币成为下线投资人。向小良则协助全球付公司推广GCB币,通过微信宣传拉人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
从下线购买矿机和GCB币等行为中获取介绍奖、对碰奖、管理奖等动态收益并进行“对冲”套现获利。
2018年8月28日,吴继明因以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被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法院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9年2至3月,向小良、林小明、龙一清、黄晓发相继被抓。
2019年1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晓发、龙一清、林小明、向小良组织、领导以推销 GCB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矿机和 GCB 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24条,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6月,南山区法院对黄晓发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进行一审宣判,黄晓发、龙一清、林小明、向小良分别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处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龙一清手机二部、林小明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后被告人黄晓发、龙一清提出上诉。2020年8月,深圳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传销之实
区块链一边承担着极客们(对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有狂热兴趣并投入大量时间钻研的人)的技术理想,一边也被有心者渔翁得利。
以往,传销组织在不掌握资本,也没有技术的情况下,试图通过拉人头实现财富自由。
如今,传销组织找到了新的“致富”途径,还能有效避开法律的监管,那就是假借区块链发行传销币。
一些假借区块链发币的传销项目,会搬出政府大力扶持区块链产业的条条框框,却对相关的虚拟货币监管避而不谈。
国家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服务。
目前我国未对虚拟货币的发布、流通予以认定。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公安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明确: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等方式吸收资金。
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
在王倩看来,随着比特币被爆炒,带活了一些“山寨币”,即虚假“虚拟货币”,比如“元宝币”“招财币”、“自由币”“熊猫币”“比奥币”等,种类高达千种,引来不少投机客参与交易。
仅以南山区检察院2017年以来办理的涉“山寨币”刑事案件为例,就有“以太币”“GCB币”“普洱币”“代币茶票”等。
王倩告诉《方圆》记者,真正的虚拟货币有六个属性:
1。开源代码(在第三方公信力网站开源);2。定量发行;3。去中心化(没有收益中心主体);4。无中央服务器(分布式网络,任何国家政府都无法关闭);5。无封闭期(存取自由,随时提现);6。免费注册、免费使用,无直销传销资金盘的奖金制度。
“在本案中,GCB币也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虚拟货币。”王倩进一步解释,首先,发行和推广GCB币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其次,GCB币不能存取自由,随时提现;再次,必须购买矿机才能获得会员资格;最后,GCB币并不属于交易工具,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具有任何价值,在本质上不属于网络虚拟货币,而是虚假的“虚拟货币”。因此,嫌疑人实质上是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传销活动。
吴继明等人在将GCB币推向市场之前,先自己控制一部分,等有投资者买了币,便大量抛售变现。
投资人在早期尝到甜头后,通过GCB币的升值来吸引下线,并通过积极发展下线以获得奖励,形成虚拟货币金融骗局。
“目前,我国的区块链发展还很不成熟,监管也没开展起来,虚拟货币的状况鱼龙混杂。”
王倩表示,个别虚拟货币可能确实是基于区块链技术,解决市场的某方面真实需求,承载某种权益或价值,但更多的所谓虚拟货币并不是什么“创造”的新币种,无非投向市场融资圈钱而已。
大多数人并不关心这种币种的“前世”,他们只关心其“今生”。不关心币种的实际价值和技术应用,只关心暴涨和收益,这些币种并不是严格意义的虚拟货币。
不法组织在此基础上打着养生、区块链、云计算甚至国资背景的幌子,但本质上跟实际内容没有任何关系,就是拉人头,发展下线,下线越多,赚的钱就越多。
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就是在“货币”推向市场前,先自己控制一部分,等有投资者买了币,便大量抛售变现,这是典型的“山寨币”金融骗局。
虚拟货币的刑事监管面临困难
在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虚拟财产并未归入财物,最高法在《人民司法》2014年第15期刊登的对该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对盗窃虚拟财产不应按盗窃罪处理。
时隔多年,虽然从裁判文书网中可以检索到将盗窃游戏币、比特币认定为盗窃罪的判例,但是持有和使用“山寨币”基本不被法律保护。
王倩表示,在实践中,个人涉及“山寨币”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情况,一般很难认定,公安机关甚至不予立案。
而对于大量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投资”旗号进行金融犯罪的行为,查处的罪名有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实践中在罪名认定上未能达到统一。
“另外,办案中,司法会计鉴定对确定犯罪数额、核实资金流向至关重要。但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单位三方协作机制不畅、鉴定时间把控不严等,影响案件办理进程。”
王倩说,该类犯罪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及技术性,要求办案人员不仅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还要厘清虚拟货币的基本原理、存在的风险及漏洞,司法人员办案也存在难度。
王倩还表示,“山寨币”的跨区域性使得该类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可能在不同的省市区域,甚至在不同的国家,导致该类案件在刑事管辖权上面临管辖权不确定的困境,且在指定管辖的情况下,往往因层报链条过长,程序烦琐等问题,影响办案效率。
另外,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决定了部分网络数据、痕迹容易被删改、隐匿,使得部分案件中的犯罪地、登录地、嫌疑人身份难以确定,传统的刑事管辖原则受到挑战。
对此,王倩建议,为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应当从顶层设计方面加强对虚拟货币、“山寨币”的规制与监管。
同时,还要规范虚拟货币金融犯罪司法会计鉴定流程,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金融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原则。(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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